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共石家庄市委农工委、石家庄市农业局对农村合作基金会暂不纳税问题的通知》应予纠正的函[全文失效] 冀地税函[1995]155号 1995-09-21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冀地税发[2007]55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自2007年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你市石农发[1995]12号文《中共石家庄市委农工委、石家庄市农业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暂不纳税问题的通知》不符合国家税收管理体制和税收政策的现行规定。 首先,我国行使税收管理权的部门是税务机关,未经国务院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签发税收方面的文件;其次,现行税收政策明确规定,农村合作基金会发放资金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或放贷利息收入应征收营业税,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的余额按现行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省委、省政府领导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征税问题也做了批示;第四,营业税,所得税税法规定:营业税、所得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因此,石农发[1995]12号文属于违反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政策的文件,建议你们责成农工委、农业局通知所属停止执行。 附件:中共石家庄市委、农工委、石家庄农业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暂不纳税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9月21日 中共石家庄市委 农工委 石家庄农业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暂不纳税问题的通知 石农发[1995]12号 1995-8-23 各县(市)、区委农工部、农业局、联合会: 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不应当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的问题,市委农工委、市政府农业局已向市委、市政府写了专题报告,市委、市政府领导既有口头答复,又有明确批示,并责成有关领导具体解决此事,因此,在市委、市政府未做出统一规定之前,各县(市)、区农村合作基金会暂不交纳营业税和所得税。 中共石家庄市委 农工委 石家庄农业局 1995年8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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