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定额罚款收据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一[1995]220号 1995-04-10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严肃税收法规,便于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进行纳税检查,减少税款流失,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规定》,设计印制了三种面额分别为肆元、捌元和贰拾元的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定额罚款收据(以下简称《罚款收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罚款收据》是税务部门或税务部门委托的有关部门对纳税人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缴纳车船使用税情况进行上路执法检查(或代查),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纳税或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纳税标志,实施处罚时,给被处罚人填开的罚款凭证。 2、检查人员外出执法检查时,根据被处罚人违章的事实,按规定的处罚额(见表)对被处罚人的违法事实进行处罚。 3、填写《罚款收据》时,要按规定填写、票面整洁。 ①车种、车牌号码、检查日期、执法人姓名四项内容,要求必须填写齐全。 ②违章项目“未按规定纳税”。或“未按规定安装纳税标志”纳税人违犯了那一项就请在那一项中打一个“√”。 4、《罚款收据》属于税收票证,按定额完税证进行管理,不得遗失。罚款收入缴入区级“地方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科目编号为:42—2. 5、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检查被处以罚款的应持罚款收据到税务部门办理补缴税款手续,并领取纳税标志。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在使用“罚款收据”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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