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05]3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过渡期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1-25
摘要:不再向纳税人收取完税证明工本费,在操作《车购税征管系统》业务流程中“打印一般收据”环节时,可以在《车购税征管系统》“票证管理”模块中领发虚拟的“一般收据”,打印一般收据时用空白纸打印虚拟的“一般收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过渡期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5]34号      2005-01-25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6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票证使用问题的紧急通知》等四个电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4号65号、66号、67号)实施以来,各地流转税管理部门和车购税征收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完税证明加盖印章问题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需按照规定加盖“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章”以及征收机关公章。征收机关“公章”是指“ⅩⅩ省(市、县)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公章;公章盖在完税证明正本备注栏与副本正面连接骑缝处。

  二、关于征收管理软件使用问题

  过渡期内,继续使用代征期间原车购办使用的征收管理软件《车购税征管系统》,在总局新的车辆购置税征收软件未投入使用前,对以下业务,暂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打印免税车辆完税证明。各市车购办调剂或添置一台(套)单机运行的计算机,专门用于办理免税业务。将《车购税征管系统》独立安装在单机上,按“省级车购办”权限设置单机运行的《车购税征管系统》:启动“系统设置”模块,对系统参数作一些修改,上级单位名称改为“交通部财会司”,地区代码和本地代码均设置为“00”,其余的设置及其它模块与各市原来的设置相同。单机运行《车购税征管系统》,在“票证管理”模块领发适量完税证明。按规定程序操作完成免税完税证明的打印。最后在联网使用的《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完成车辆档案的补录工作。

  (二)退税凭证的打印问题。现行政策规定,对于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发生的车购税退税,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在办理退税有关事宜时,可采取手工操作的办法处理,即在《车购税征管系统》按100%退税用空白纸代替“退税凭证”打印,然后按实际情况计算退税额手工填开正式的退税凭证,将已办理退税的情况造册登记,以便对统计报表作相应调整。

  (三)“打印一般收据”的处理问题。不再向纳税人收取完税证明工本费,在操作《车购税征管系统》业务流程中“打印一般收据”环节时,可以在《车购税征管系统》“票证管理”模块中领发虚拟的“一般收据”,打印一般收据时用空白纸打印虚拟的“一般收据”。

  三、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确定问题

  对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依照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同类型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执行。同类型车辆由各市车购办确定,并报同级和上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备案。各市车购办应在每周第一个征收日将上周有关核定汽车最低计税价格征税的情况编制《核定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情况表》(见附表一)书面分别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和所在市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备案;将核定摩托车最低计税价格征税的情况报所在市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和县(区)局税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关于退税办理程序问题

  (一)由车购税征收单位收款岗向纳税人收取现金税款的,发生退税时,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明电[2004]66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办理,即纳税人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并附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原件及有关资料,交车购办审核岗在《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上填写“接收人”和“接受时间”,经审核并经征收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在《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内加盖车购办的印章,由开票岗填开《车辆购置税退税凭证》,加盖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章,由收款岗直接从收取的现金中退付税款。

  (二)由纳税人到指定开户银行缴纳税款的,因该专户不得办理税款的其他划转和支出,发生退税时,需采取从国库办理退税的方法,即车购税征收单位将审批后的退税资料送计统部门,由计统部门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交当地国库办理退库。原则上税款应直接退到纳税人银行账户,确需退付现金的,应书面通知纳税人持本通知、原完税凭证复印件、纳税人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银行领取退税款。

  按照国库退税规定办理车购税退税,手续比较复杂,退税时间较长,征收单位应加强与计统部门的工作衔接,并做好对纳税人的解释工作。

  车购税退税仍由征收单位进行会计核算。收到国库退回的《税收收入退还书》第五联时,借记“车购税退税”,贷记“入库税款”。

  五、关于免税业务有关问题

  (一)办理免征车购税审核和现场验车

  车购办依据免税车辆图册办理免税事宜时,应指派至少二人负责审核和现场验车,严格查验车辆生产厂家、型号、适用范围、技术参数等,拓印车辆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识别码),在纳税人填写的《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如实填报审核情况及转报意见。

  (二)已经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购买国产车辆免征车购税的,在留学人员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第一联原件上,加盖“已办免征车购税”戳记,“已办免征车购税”戳由各市车购办自行制作。

  (三)建立报表制度。各市车购办于每季度后15日之前,编制《车辆购置税免征统计季报表》和《车辆购置税免征明细季报表》(见附表二、三),报市局和省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备案。

  六、关于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的管理问题

  各车购税征收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各级国税局计统部门要加强对该账户的检查监督。车购办审核岗按照规定的车辆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开票岗审核后开具缴款通知;开户银行按照缴款通知收取税款,不能收取纳税人或其受托人、车辆经销商预缴车购税税款。

  七、关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管理问题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暂按照有价证券、按照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各单位、部门要团结协作,紧密配合,做好领取、保管、发放、使用、核销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附件:

  1.核定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情况表

  2.车辆购置税免征统计季报表

  3.车辆购置税免征明细季报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