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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5]196号 1995-09-18 税屋提示——
1.依据粤财法[2009]164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我省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粤地税发[2009]20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我省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各市(县)农业银行代理省农业发展银行业务的营业税,从1995年7月1日起,由省农业发展银行集中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在业务发生地由代理行代扣代缴。 二、考虑到省农业发展银行集中纳税的实际情况,特案规定其纳税申报期限为季度终了后30日内申报纳税。 三、今年上半年(县)农业银行代理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在当地已征营业税的,由市(县)税务机关出具已征税并缴人省库的证明,连同缴款书复印件,由各市农业银行集中于9月30日前报送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省农业发展银行各一份。 四、关于税款返还问题。由省农业发展银行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提出退税申请,经直属分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由财政厅开具"收入退还书"从省金库退付。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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