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山东省青岛市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5]167号 2005-7-27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山东省XX市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的通知》(鲁国税函[2005]235号)要求,市局决定自2005年8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启用新版“山东省青岛市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仅供具备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向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收购废旧物资时使用。 二、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按照全国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印制;规格为190mm×103mm=40K(票样见附件),基本联次为三联: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金额版位为百元版,发票代码为13702xx46311。 三、旧版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可继续使用至8月31日,逾期一律作废。 四、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发票管理规定执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7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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