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发[2005]166号 2005-12-27 税屋提示——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08年3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6号)转发给你们,并明确:按照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管理规定和通行做法,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请一并贯彻执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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