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整顿全省速递企业票据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1]266号 2001-09-14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0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省地方税务局已将辽宁省邮政速递局收款票据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统一管理。但社会上新成立一些速递公司开展业务收取款项时使用的票据尚未规范,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统一全省速递业务票据,各地要对速递企业所使用的票据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整顿。具体内容如下: 一、各市地税局,省局沈阳、大连分局对本地区速递企业进行清理登记,对所有收款票据进行检查。对使用非速递业专用发票的作法予以纠正。不符合要求的票据予以缴销。 二、从2001年10月1日起全省速递企业统一使用“辽宁省XX市速递服务费定额统一发票”(票样附后),套印市地税局发票监制章。 三、“辽宁省XX市速递服务费定额统一发票”的印制实行半年计划管理,由市局统一印制。 四、纳入地税管理的“辽宁省XX市速递服务费定额统一发票”是唯一合法报销凭证,各级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用票单位使用其它票据作为报销凭证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各级地税机关应对“辽宁省XX市速递服务费定额统一发票”的印、领、用、存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隐瞒情况。 六、为了维护发票的功能,各速递企业在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辽宁省XX市速递服务费定额统一发票”,实行专票专用的原则,严禁不同种发票交叉使用和不按规定开具等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1.票样(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9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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