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穗地税发[2000]287号 2000-7-17 税屋提示——依据穗地税发[2010]21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10年02月08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9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按本通知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高校后勤实体,须向所在地地税征收机关提供高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亦可办理免税手续。该项免税由各区征收分局逐年审批。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7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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