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统一代码具体使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6]215号 1996-05-13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地税发[2006]40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7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统一代码具体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16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深地税发[1996]187号)一并执行。 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为保证税收征管资料的连续性,我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表、证均保留两组代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税务登记统一代码和我局自编的电脑编码)。 电脑中心编制软件及各登记机关必须严格按此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0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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