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所发[1998]2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11-10
摘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税法规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用于公益、救济性捐增(包括今年向洪涝灾区的捐赠),其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保险企业1.5%)以内的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准在税前扣除,须进行纳税调整。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所发[1998]24号          1998-11-10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6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冀国税发[1998]16号通知下发后,部分地区理解不一致并来电询问,经请示国有税务总局后,现一并明确如下: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税法规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用于公益、救济性捐增(包括今年向洪涝灾区的捐赠),其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保险企业1.5%)以内的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准在税前扣除,须进行纳税调整。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11月10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