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个[2000]89号 2000-04-03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精神,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力度,不断规范征收管理工作,逐步提高征管质量和征管水平,个人所得税收入连年大幅度增长,成为地方税收体系中重要的税种。为了进一步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掌握税源,提高各级地税机关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重点税源的监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管理工作 对个人所得税重点税源实施监控管理,是各级地税机关掌握税源情况的基础工作,是有效征管税收、打击偷税行为,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考核各级地税机关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的重要标志。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将其纳入到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抓紧、抓好、抓实。 二、个人所得税重点税源的监控范围 各级地税机关要将以下单位和个人做为个人所得税的重点税源进行监控管理。 (一)代扣代缴单位 1、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额较高的单位; 2、支付劳务报酬收入或支付工资以外收入较多的单位; 3、集资和派发利息、股息、红利的公司和企业。 (二)个体工商大户 (三)重点纳税人 1、个人年收入总额较高的个人; 2、本地区社会知名度较高的个人。 三、个人所得税重点税源的监控标准 对个人所得税重点税源实行分级监控、分级管理: (一)地税所负责全面监控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情况。 (二)县(区)地税局(分局)负责重点监控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000元以上的扣缴义务人,年纳税额2000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和年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元以上的个人。 (三)市地税局个体处(科)负责重点监控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万元以上的扣缴义务人,年纳税额5000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和年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元以上的个人。 (四)省地税局个体税收管理处负责重点监控各市地税局监控的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排在前10名的扣缴义务人,年纳税总额排在前10名的个体工商户和年缴纳个人所得税额排在前5名的个人。 四、个人所得税重点税源的建档管理 对个人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管理要以建档管理为基础,对所监控的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分级负责监控管理,跟踪征收。对个人所得税重点税源进行建档管理,是实施有效监控的重要手段,各级地税机关必须做好扣缴义务人、工商户和重点纳税人纳税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扣缴义务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扣缴情况登记管理台帐》,个体工商户按照《个体工商户纳税情况登记管理台帐》,个人按照《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纳税情况登记管理台帐》分别建立档案,专人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个人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对象一旦确立,无特殊情况一年内不得变动。 五、个人所得税重点税源的监控管理 对个人所得税处事税源的监控管理应当在对现有税源日常征管的基础上,加强个人所得税税源变化情况及发展趋势的分析预测工作,对所掌握的重点税源进行经常性的分析,及时发现可能存在问题的扣缴义务人、个体工商户和重点纳税人,并责成有关税源监控的地税机关重点检查或复查;对重点纳税人实行自行纳税申报管理,要求按月到地税机关申报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重点监控的扣缴义务人实行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管理,填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直接掌握扣缴义务人职工的收入情况。 为提高个人所得税重点税源的监控效果,地税机关应当采取各种有效办法,充分调动其它管理部门积极性,逐步形成社会监控网络。 六、个人所得税重点税源的统计管理 在保证档案资料规范、完整、准确、及时的基础上,各县(区)地税局(分局)要在季度终了15日内将所监控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汇总整理,按照市地税局要求的个人所得税重点监控的对象统计上报《辽宁省个人所得税重点扣缴义务人税源按理统计表》、《辽宁省个人所得税重点个体工商户税源管理统计表》、《辽宁省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税源管理统计表》。 附件: 1、辽宁省个人所得税重点扣缴义务人税源管理统计表。(略) 2、辽宁省重点个体工商户税源管理统计表。(略) 3、辽宁省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税源管理统计表。(略) 4、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情况登记管理台帐。(略) 5、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情况登记管理台帐。(略) 6、个体工商户纳税情况登记管理台帐。(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四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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