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税务发票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票[1996]156号 1996-07-08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辽宁省物价局辽价发[1996]56号《关于调整税务发票价格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物价局定价规律,各地印制发票时五联以下使用18克薄页纸、六联以上使用17克拷贝纸。 二、一次性印刷不足50本,价格由各市地税局与发票承印厂协商。 三、由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的用于发票管理的薄(证)均按省地税局定价收取工本费,各地不得随意加价。 四、新调整的发票出厂价格从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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