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1998]35号 1998-03-04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地在一般纳税人年审中,要把年应税销售额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作为审查重点。凡不符合《安徽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皖国税流[1996]558号印发)第三条规定,以及具有《关于加强对异常申报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皖国税发[1997]162号)第一条情况的,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从1998年1月1日起,对新办的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小型商业企业,原则上不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对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不到180万元,财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有关税务资料、按期申报纳税,且购销业务以银行结算为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经省国税局批准,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外地驻本地的分支机构,且总机构是一般纳税人的; (二)以批发货物为主的; (三)以销售生产资料为主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3月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