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条款修订] 辽国税发[2010]83号 2010-05-10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8月28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已修订,具体修订请看正文标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实际,补充明确以下几点,请一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反映。 一、[条款修订]核定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为市(地)级国家税务局。 税屋提示——“核定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为市(地)级国家税务局。”修订为:“核定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为市(地)级国家税务局(沈阳市为县区级国家税务局)。”
(一)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适用利润率 1.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节能减排、开发重要科技领域、企业技术进步等项目而进行的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须出具市(地)级以上有关部门的技术认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适用15%的利润率; 2.从事一般工业性项目和普通建筑的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适用20%的利润率; 3.从事宾馆、酒店、写字楼、公寓装修、园林景观等其他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适用30%的利润率。 (二)从事管理服务的适用利润率 1.从事工业、农业管理服务的,适用30%的利润率; 2.从事商业、酒店管理服务的,适用40%的利润率; 3.从事各种娱乐业管理服务的,适用50%的利润率。 (三)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按15%执行。 三、关于总局《办法》第六条的参照标准,一律按“以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执行。 四、上述非居民企业在我省从事各项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凡在总局《办法》发布施行之日前已实施税务管理的,按总局原规定执行;未实施税务管理的,一律从总局《办法》发布施行之日起,按本通知执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0一0年五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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