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通知》的通知 冀财税[2006]4号 2006-1-18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自用的地下建筑、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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