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意见[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2002]258号 2002-6-19 税屋提示——
1.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7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第四条第二款“或拨打声讯电话(010)16881688查询发票的真假”内容废止。
当前,一些不法分子通过使用假发票、使用套购的真发票或者利用“虚开”发票以及对于消费者未索取发票的收入不申报纳税的手段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的现象普遍存在。此现象的危害,从微观上看,偷、逃税款,减少国家的财政收入,扰乱税收秩序;从宏观上看,侵害社会公众利益,造成税负不平,破坏市场经济秩序,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此,地税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对税收工作“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的要求,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打击措施: 一、推行使用数码防伪发票。将发票的防伪措施由现行的依靠纸张油墨等原材料防伪改为利用数码对应关系防伪,同时发票的印制采用数字喷码印刷技术,提高技术水平,最大限度防止假发票产生。 二、推广使用税控装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使用税务机关能够监控其应税收入的税控装置产品,同时辅以发票金额为固定面值的定额发票的使用,从根本上杜绝利用“虚开”发票的手段而偷逃税款、侵吞公私财产的行为。 三、实行有奖发票。为充分调动广大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选择在现金交易量较大、个人消费行为较多的行业(服务业、娱乐业和文化体育业)实行有奖发票,最大可能地减少纳税人对于不开发票的收入不申报纳税的现象。 四、[部分废止]提供识别真假发票的便捷途径。查询人可登录市地税局网站(http://www.tax861.gov.cn)或 五、实施时间安排。自2002年8月1日起,分阶段逐步落实发票改革的各项措施,力争在2002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 六、此次发票改革涉及面广、影响大,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取得区、县党委政府的支持。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及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全力支持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组织、协调、解决在发票改革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重点打击可能出现的抗税和其他阻碍发票改革实施的行为,保障此次发票改革以“票”控税、监控税源工作目标的实现,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应收尽收,维护首都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6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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