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有关会计处理规定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5]437号 1995-10-30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4]23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市局补充: (一)特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下增设“退税收入”明细科目,是核算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比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及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缴纳的税款多缴纳、并由税务机关预退或退回的税款。 (二)宝安、龙岗两区外商投资企业发生退税业务的有关会计处理,按[1994]财会字第23号通知规定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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