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6]24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工作意见[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6-29
摘要: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的要求,督促出口企业做好单证备案的档案管理制度,并要加强对备案单证的日常管理和核查,把备案单证管理纳入税收管理员的职责范围。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工作意见[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6]248号          2006-06-29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出口退(免)税管理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紧紧依托现代化的信息管理手段,充分运用现有的信息资料,对出口退(免)税进行有效的管理。各地应严格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规定进行电子审核,不得随意更改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审核配置、出口退税率文库以及接受的外部电子信息、纳税电子信息等。日常工作中,各地应密切关注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系统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发现审核配置、退税率文库以及外部电子信息、纳税电子信息等异常的,应及时报告省局。

  二、改进出口退(免)税审核管理,对出口企业实行分类管理。针对当前我省各地退(免)税管理的实际水平,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对我省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各地应按照《江苏省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试行办法》的规定,对辖区内的出口企业实施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对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的出口企业,免予提供纸质凭证,直接进行电子审核;对分类管理等级为B级的出口企业,先进行电子审核,纸质凭证审核抽审面达20%;对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E级、F级的出口企业,进行人工逐笔逐条逐单审核后,再进行计算机审核;对分类管理等级为D级的出口企业,要强化管理。

  三、大力开展出口退税宏观监控分析和评估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照省局关于开展退税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出口退税评估工作。退税评估工作是改进出口退税审核管理办法的后续手段,是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有效措施,各地必须把此项工作作为出口退税管理的一项主要工作来抓,要合理地配置人力资源,充分调动税收管理员的作用,开展对异常问题的调查核实。在具体实施退税评估工作中,各地应着重对以下几方面进行重点核查:

  (一)出口增长异常的;

  (二)出口不申报或逾期申报较多的;

  (三)异地报关出口情况较多的;

  (四)出口以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材料加工的工业品的;

  (五)对外贸供货值较大的供货企业、新增的供货企业、敏感地区的供货企业,以及边远地区供货企业等销售给外贸企业的出口货物;

  (六)外贸企业购进货物比较集中、金额较大或进项发票是连号的;

  (七)生产企业符合视同自产产品条件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其供货单位属于外地、供货数量较大、供货金额较高的;

  (八)生产企业应退税税额比重过高的;

  (九)生产企业加工贸易手册核销不及时的。

  各地在开展评估工作的同时,应有重点地选择部分项目开展宏观分析,发现重大疑点或骗税苗头,及时向省局报告。此项工作应每季度开展一次。

  四、各级税务机关的征退税管理部门之间应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征退税工作之间的衔接;应充分应用现有的信息数据平台,实现征退税数据之间的广泛应用,切实加强出口退税管理。

  五、进一步完善对备案单证的后续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的要求,督促出口企业做好单证备案的档案管理制度,并要加强对备案单证的日常管理和核查,把备案单证管理纳入税收管理员的职责范围。在进行退税审核、退税评估、退税日常检查时,可以调用企业的备案单证。凡对备案单证核对有疑问,可以暂停退税,将有关情况核查清楚后按规定处理。对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有关规定,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六、督促企业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外贸经营秩序。各级税务机关要与外经贸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督促出口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出口经营行为,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杜绝“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的出口业务,严格按照正常的贸易程序开展出口业务,维护正常的外贸经营秩序。各地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应及时向省局反映。

  七、进一步加强函调管理。各地应建立出口退税函调工作制度,设立专人专岗,负责出口退税发函、回函和收函的登记、传递、函调资料的保管工作,加强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函调管理。

  八、改进出口退税审核管理后,大部分出口退(免)税资料将留存企业备查。各地应按照涉税资料档案管理的规定,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督促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工作要求,规范装订、妥善保管。凡发现出口企业退(免)税资料的装订不符合资料申报要求的,以及遗失退(免)税资料的,税务机关一律扣回已退税款,未退税的不再退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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