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工作意见[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6]248号 2006-06-29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6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出口退(免)税管理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紧紧依托现代化的信息管理手段,充分运用现有的信息资料,对出口退(免)税进行有效的管理。各地应严格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规定进行电子审核,不得随意更改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审核配置、出口退税率文库以及接受的外部电子信息、纳税电子信息等。日常工作中,各地应密切关注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系统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发现审核配置、退税率文库以及外部电子信息、纳税电子信息等异常的,应及时报告省局。 二、改进出口退(免)税审核管理,对出口企业实行分类管理。针对当前我省各地退(免)税管理的实际水平,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对我省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各地应按照《江苏省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试行办法》的规定,对辖区内的出口企业实施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对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的出口企业,免予提供纸质凭证,直接进行电子审核;对分类管理等级为B级的出口企业,先进行电子审核,纸质凭证审核抽审面达20%;对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E级、F级的出口企业,进行人工逐笔逐条逐单审核后,再进行计算机审核;对分类管理等级为D级的出口企业,要强化管理。 三、大力开展出口退税宏观监控分析和评估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照省局关于开展退税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出口退税评估工作。退税评估工作是改进出口退税审核管理办法的后续手段,是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有效措施,各地必须把此项工作作为出口退税管理的一项主要工作来抓,要合理地配置人力资源,充分调动税收管理员的作用,开展对异常问题的调查核实。在具体实施退税评估工作中,各地应着重对以下几方面进行重点核查: (一)出口增长异常的; (二)出口不申报或逾期申报较多的; (三)异地报关出口情况较多的; (四)出口以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材料加工的工业品的; (五)对外贸供货值较大的供货企业、新增的供货企业、敏感地区的供货企业,以及边远地区供货企业等销售给外贸企业的出口货物; (六)外贸企业购进货物比较集中、金额较大或进项发票是连号的; (七)生产企业符合视同自产产品条件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其供货单位属于外地、供货数量较大、供货金额较高的; (八)生产企业应退税税额比重过高的; (九)生产企业加工贸易手册核销不及时的。 各地在开展评估工作的同时,应有重点地选择部分项目开展宏观分析,发现重大疑点或骗税苗头,及时向省局报告。此项工作应每季度开展一次。 四、各级税务机关的征退税管理部门之间应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征退税工作之间的衔接;应充分应用现有的信息数据平台,实现征退税数据之间的广泛应用,切实加强出口退税管理。 五、进一步完善对备案单证的后续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的要求,督促出口企业做好单证备案的档案管理制度,并要加强对备案单证的日常管理和核查,把备案单证管理纳入税收管理员的职责范围。在进行退税审核、退税评估、退税日常检查时,可以调用企业的备案单证。凡对备案单证核对有疑问,可以暂停退税,将有关情况核查清楚后按规定处理。对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有关规定,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六、督促企业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外贸经营秩序。各级税务机关要与外经贸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督促出口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出口经营行为,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杜绝“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的出口业务,严格按照正常的贸易程序开展出口业务,维护正常的外贸经营秩序。各地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应及时向省局反映。 七、进一步加强函调管理。各地应建立出口退税函调工作制度,设立专人专岗,负责出口退税发函、回函和收函的登记、传递、函调资料的保管工作,加强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函调管理。 八、改进出口退税审核管理后,大部分出口退(免)税资料将留存企业备查。各地应按照涉税资料档案管理的规定,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督促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工作要求,规范装订、妥善保管。凡发现出口企业退(免)税资料的装订不符合资料申报要求的,以及遗失退(免)税资料的,税务机关一律扣回已退税款,未退税的不再退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6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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