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出口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津国税退[1999]17号 1999-08-03 税屋提示——
1.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补充意见第一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出口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对于1999年1月1日以前已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援外企业,仍可携带有关批文到退税机关办理退税登记手续,其退税登记时间延长至1999年8月31日,自办理退税登记之日起,退税机关可受理该援外企业1999年1月1日以后使用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报关出口货物的退税申请。退税机关应对援外企业上述出口货物退税予以单独统计。 二、援外企业必须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特别要注意与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出口的货物分开核算,并与一般贸易出口的货物分开申报退税。对于援外企业将利用上述贷款(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与其他不退税货物混在一起核算的,退税机关不予办理退税。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8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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