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退[2002]28号 2002-11-07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应按照市局《关于规范我市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管理问题的通知》(津国税退[2001]8号)以及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关于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认定管理的暂行规定》(津国税进[2001]3号)的精神,于2002年11月15日前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手续。 二、区内企业暂以手工报表形式申报生产出口货物耗用水、电、气退税。 区内企业应于每季度(指自然季度)终了后15日内,按季填具《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申报表》(以简称《申报表》),并按规定附送有关退税凭证,向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申报其加工出口货物耗用水、电、气的退税、经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审核并与其当季实际耗用水电气情况核对无误,签署意见后退还区内企业。 三、对于区内企2002年9月份生产出口货物耗用水、电、气以及9月份取得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以前月份加工出口货物耗用水、电、气的退税,可以在办理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取得《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后,按上述第二条规定申报程序和手续,于2002年11月30日以前分别向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报退税。 四、区内企业办理退税须按照总局和市局的各项规定,不得以任何虚假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也不得扰乱出口退税正常秩序,否则,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触犯刑律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1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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