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扩大剪开式发票使用范围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0]427号 2000-7-31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我市扩大剪开式发票使用范围的请示》(惠国税发[2000]186号)收悉。为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堵塞漏洞,经研究,同意你局在商品销售环节使用剪开式的《广东省惠州市商品销售发票》(全国及全省统一格式的商品销售发票除外),剪开式发票应严格按省局规定的式样印刷。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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