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偷、抗、骗税违法行为及清理欠税专项检查的通告[全文废止] 深地税告[1996]8号 1996-09-10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开展严厉打击偷、抗、骗税违法行为和清理欠税专项检查分两阶段进行:1996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为纳税人自查和税务机关清理漏管户阶段;1996年11月1日至12月15日为我局对纳税人开展重点检查阶段。 二,所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包括在市地方税务局办理过税务登记手续和未办理过税务登记手续的纳税人,都必须在1996年9月30日前到税务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市地税局征收分局(或征收所)领取《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一九九六年税收检查自查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对本单位和个人1994年1月至通告发布之日止是否如实缴纳、拖欠各项税收、有无违反税务法规的行为进行自查,并如实填写《报告表》一式两份,于10月31日前报送回征收分局(或征收所)办税大厅受理窗口。征收分局(或征收所)受理后加盖印章退回一份给纳税人。纳税人必须妥善保管该份《报告表》,以备我局在重点检查期间查险。 三、凡在自查期间纳税人发现有应缴未缴税款或其他违反税务法规规定行为的,应将违法事项填列在《报告表》上。并在向征收分局(征收所)报送《报告表》的同时,填写并报送纳税申报表,主动申报补缴应缴未缴税款,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对纳税人主动申报补缴税款的行为从宽处理。 四、从11月1日起,市地税局征收和检查机关将对纳税人的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未进行自查和报送《报告表》的纳税人,将列为重点检查对象。重点检查中凡发现有未按税收法规规定申报缴纳应缴税款或有其他违反税收法规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同时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举报有偷税、逃税、未办理税务登记及非法印制使用假发票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我局负责为举报人保密,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我局的举报电话为: 市地方税务局:3337476 稽查分局:3337474 税务登记分局:2414347 罗湖征收分局:5412603 福田征收分局:3239588 南山征收分局:6665005 蛇口征收分局:6891292 涉外检查分局:5564277 检查一分局:2265516 检查二分局:2413923 检查三分局:6901081 宝安分局:7782131 龙岗分局:4808727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09月1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