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准入指引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 深府[2014]80号 2014-10-20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准入指引目录(2014年本)》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0日 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准入指引目录(2014年本) 根据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特制定本目录。本目录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社会投资项目。 一、准入指引 (一)鼓励建设类项目。 鼓励建设类项目是指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和带动引领作用,对产业链和产业群的提升具有先导作用,对提升区域产业竞争力具有重要影响,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资源能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项目,包括: 1.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中的鼓励类项目; 2.《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3年本)》中的鼓励类项目; 3.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中的鼓励类项目; 4.列入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未来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 (二)限制建设类项目。 限制建设类项目是指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项目,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中列入深圳市核准目录的限制类项目。 (三)禁止建设类项目。 禁止建设类项目是指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资源能源消耗大、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不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系统恢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安全的项目,包括: 1.《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3年本)》中的禁止类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新建和简单扩大再生产); 2.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中的淘汰类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新建和简单扩大再生产); 3.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中的禁止类项目和未列入深圳市核准目录的限制类项目; 4.严格控制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建设活动。线内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分区管制政策,除与生态环境保护相适宜的重大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旅游设施、公园、现代农业、教育科研等项目外,禁止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四)允许建设类项目。 允许建设类项目是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划和政策规定,不属于鼓励建设类、限制建设类和禁止建设类的项目。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项目管理 (一)深圳市权限内的鼓励建设类和允许建设类社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由各区(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区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二)深圳市权限内的限制建设类社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由各区(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区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本目录所列禁止建设类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四)竞争性配置类项目招标(招商)方案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报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的,按程序核报。 (五)本目录中需报国家(省)核准、备案的项目,按国家(省)要求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报。 (六)《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3年本)》中所列新建、扩建类产业项目的基本导向指标(含投资强度、增加值能耗、增加值水耗、劳动生产率、用地产出等指标)适用于本目录所列各类项目的核准、备案管理。 (七)本目录所列的各类项目,将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我市产业发展政策适时调整。 (八)本目录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4汇总 1.需报国家核准、备案类项目 2.需报广东省核准、备案类项目 3.深圳市核准类项目 4.深圳市竞争性配置类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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