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2〕7号 2022-03-10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10日 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意见》精神,进一步优化科研经费管理,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出更大贡献,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 (一)简化预算编制。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将直接费用中的设备费、材料事务费、业务事务费、人资费、其他支出精简合并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直接费用中除超过50万元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预算。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预算评审工作的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在预算评审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二)下放预算调剂权。在保证项目正常执行和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调增、设备费预算内部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变化等设备费预算及相关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预算调剂手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三)推行经费“包干制”。探索在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科技创新人才及服务专项中的科技服务人才、软科学研究项目实施经费“包干制”管理,湖北实验室开展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科研团队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不再编制项目预算,对实行“包干制”管理的财政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包干制”项目的经费管理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项目负责人应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 (四)改进科研经费拨付。项目管理部门要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加强项目立项和预算下达的衔接,及时批复项目和预算。除“赛马制”和后补助科研项目之外,其他科研项目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五)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完成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后,结余经费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结余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加快资金使用进度。(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三、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 (六)提高间接费用比例。自然科学类项目可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间接费用,其中200万元及以下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40%;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30%;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软科学研究项目及其他社会科学类、软件开发类和咨询服务类项目可按照不超过项目支出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间接费用,其中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不超过60%;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40%;1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30%。项目承担单位应统筹安排间接费用,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绩效支出安排要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七)开展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在湖北实验室等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类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和绩效评价优秀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择优开展长期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允许从长期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由单位探索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激励引导机制,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试点单位自主决定,在单位内部公示。项目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试点资格。(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八)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所在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对在鄂工作1年以上且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外籍高层次科技人才,允许用人单位为其购买聘期内商业养老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并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九)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结合本单位发展阶段、类型定位、承担任务、人才结构、现有绩效工资实际发放水平(指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实际发放的水平)、财务状况特别是财政科研项目可用于支出人员绩效的间接费用等实际情况,按现行政策和审批程序申报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水平;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决定绩效工资分配,并向承担科研任务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对聘用的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高层次人才,可以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十)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在鄂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通过协议定价、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依法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在鄂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时,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可以享受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股权激励和税收优惠政策,研发团队可以按照不低于科技成果转化所得净收入的70%取得奖励和报酬。科研人员在鄂自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在转化成功投产后,可连续5年每年从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给予奖励。科研人员获得的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人社、财政部门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四、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 (十一)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创新工作机制,集中聘请科研财务助理,采取“一对一”“一对多”“多对一”等模式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加强科研财务助理的业务培训,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依规在项目承担单位公用经费或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中列支。(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二)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野外考察、心理测试、土地租赁、劳务聘请、临床试验、资料收集、问卷调查、青苗补偿、工具租赁及其他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科研活动和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等发生的费用,按照实事求是、厉行节约、证据完整的原则,项目承担单位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内部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三)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验收)。按照统一组织领导、统一工作方案、统一标准口径、统一上报结果的要求,由审计、财政、科技管理部门等编制项目结题验收操作指南,进一步规范环节、明确职责、简化流程,避免有关机构和人员在项目验收和检查中理解执行政策出现偏差。选择部分创新能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作为试点单位,将由其出具的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结题依据,取消科研项目结题财务审计。试点单位对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项目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抽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十四)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项目承担单位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网络备案制,无需报财政部门审核。(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十五)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应与行政人员区别,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家合作与交流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批次限量管理范围。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单位主管部门、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五、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 (十六)拓展科研经费投入渠道。发挥财政经费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和支持企业参与,发挥金融资金作用,吸引民间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优化科技创新类引导基金使用,推动更多具有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拓宽基础研究经费投入渠道,促进基础研究与需求导向良性互动。强化市场需求和应用导向,对由企业提出需求并先行投入和组织研发的,科研项目纳入省级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后,采取后补助或与企业联合设立项目共管账户等方式进行支持,形成技术创新项目、资金分配和成果评价主要由市场决定以及项目组织实施由企业主导的科技创新机制。(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等负责落实) (十七)开展顶尖领衔科学家支持方式试点。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前沿科技领域,面向全球、全国遴选顶尖科学家,给予持续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在确定的重点方向、重点领域、重点任务范围内,赋予领衔科学家自主技术路线决策权、经费支配权和资源调动权等;3至5年后采取第三方评估、国际同行评议等方式,对领衔科学家及其团队的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以及聘用领衔科学家及其团队的单位服务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确定后续支持措施。(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八)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实行“预算+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实行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政府、投资机构等多方共同参与的投入机制,探索理事会(董事会)决策、院所长(总经理)负责的现代化管理机制。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给予稳定资金支持,探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赋予更大经费使用自主权。对绩效考核优秀的新型研发机构探索推行项目经费“包干制”,在确保项目目标任务不变、考核指标不降的前提下,下放技术路线、研究方案和资金使用调整审批权限,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决定。除特殊规定外,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由新型研发机构依法取得、自主决定转化及推广应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六、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九)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坚持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推动项目管理从重数量、重过程向重质量、重目标、重结果转变。坚持科学分类、多维度评价,对基础研究类、应用基础研究类、应用示范类、目标导向类等不同类型科研项目,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未达到项目考核指标的,在证明充分履行职责的前提下宽容失败,对项目验收允许总结处理,不纳入下一次申报项目的诚信记录。(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坚持日常监督和专项督查相结合,围绕重大财税政策执行、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财政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等,完善监督检查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探索实行科技项目关键节点“里程碑式”管理,减少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对实施周期3年内的科研项目,不再开展过程性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严肃处理本单位出现的违规行为。探索制定相关负面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予问责;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省审计厅、省财政厅、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七、组织实施 (二十一)加强政策宣传。全面梳理现有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对与新出台政策精神不符的规定要进行清理。依托“科技创新政策法规宣传月”活动,多渠道、多载体组织开展国家及省科研经费管理政策的宣传解读,主动精准向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推送改革措施,提升关注度、知晓率,在全省形成理解改革、支持改革、推动改革的浓厚氛围。加大对科研人员、财务人员、科研财务助理、审计人员等的专题培训力度,提高相关人员贯彻落实政策精神的能力水平。(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二)强化政策落实。科研经费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提高服务意识,加强跟踪指导,定期开展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专项督查和评估,适时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改革落地见效。加强对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的推广应用,适时对试点政策举措进行总结、宣传、提升。(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三)优化管理服务。配套制定财政科研经费“放管服”制度措施,简化优化科研经费的使用程序,大力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建立起科学合理、便捷高效的经费使用机制。进一步梳理管理流程,简化项目申报程序,减少提交材料,明确工作标准,优化科技计划管理,完善专家库管理信息化系统,全面推行科研经费使用“网上办”“一次结”“限时办”工作机制,提高办理效率。(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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