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代开发票留存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地税函[2006]50号 2006-12-04 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简化代开发票工作程序,现将调整代开发票留存资料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管地税机关为申请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时,应按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严格审核其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及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对税务登记信息和缴纳税款信息已纳入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不再留存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二、市局信息中心已修改了代开发票管理软件,增加了税票号码补录界面。主管地税机关在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应将纳税人所提交的涉及此项业务的所有完税凭证号码录入该界面。 三、各单位应严格落实代开发票的有关规定,强化代开发票内部管理,发票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代开发票窗口的检查,保证适用政策准确、开票记录完整。代开发票窗口和纳税申报窗口要相互制约,有条件的单位可设置复核岗位,对窗口开票与征税操作的记录进行复核,以加强监控。 四、本通知自2006年6月10日起执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青地税发[2004]168号)中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条款同时废止。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1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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