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帐坏帐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税政[1999]247号 1999-12-28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帐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应切实重视和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帐和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工作,严把审核审批关,对不符合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呆帐、坏帐损失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坏帐损失的核销和扣除,仍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申报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国税税政[1999]147号,简称:《管理办法》)中第五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呆帐贷款的核销”的有关规定办理;其它金融保险企业的坏帐损失的核销和扣除,以申请核销的市行、市公司(本级业务)或营业部和支行、支公司为单位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管理办法》中第二部分“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三、实行汇总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由其总机构审批核销呆帐损失的,应由市级行、公司将总机构审批资料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并同时列明核销呆帐损失的各市行、市公司以及各支行、支公司的名称和具体金额。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接到申请企业的报送资料后,应认真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以书面情况说明的形式,连同企业报送的资料一并报送市局审核确认。各主管国税机关以市局批复的审查核准数为依据核销扣除呆帐损失。 四、实行汇总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需统一计提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的,应以市级行、公司为单位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报告,报告中应详细列明需统一计提的所属分支机构的名称、呆帐和坏帐准备金的管理及使用方法等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企业的申请后,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局审批后实施。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12月2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