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城镇教育费附加计征率及调整分成办法的通知 浙教计[1996]155号 浙财预[1996]74号 浙银发[1996]567号 1996-12-04 各市、地、县(市、区)教委(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分支行、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除宁波市及所辖各县、市): 为加快我省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步伐,增加高等教育投入,使我省的高等教育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切实解决高等教育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适当提高城镇教育费附加计征率及调整分成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教育费附加的计征率从“三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5%提高到4%,对卷烟生产单位,仍执行减半征收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计征额按税额乘中方投资比例确定,由中方负责缴纳。 丝绸、纺织特困企业,按规定上缴教育费附加有困难的,报经同级财税部门批准后,给予适当减免。 二、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教育费附加收入总额的分成比例为:省财政28%,地市财政8%,县[市]财政64%.省财政的28%部分由国库直接划解,就地入省国库;地市财政的8%部分由县[市]财政专项上交。各地要按时足额划解应上交的教育费附加收入。 三、上交地市财政部分主要用于本地师范院校改善办学条件;上交省财政部分专项用于师范院校改善办学条件和本省地方普通高校的发展。经费安排由省和市、地教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研究安排。 浙江省教育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1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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