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停征“两金”后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综[1994]1092号 1994-07-04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1999]1406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1999年11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务院税务总局[94]财综字第6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做好国有企业停征“两金”后的遗留工作,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作补充通知如下: 关于“两金”清理入库问题,对个别缴纳所欠“两金”确有困难,或已无法清缴的企业,如:关停并转和长期亏损,处于停产半停产的企业,由各税务分局提出意见,并对欠交“两金”数额由小到大分户顺序列表,于1994年7月30日前上报市税务局。对累计欠交“两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对欠交原因分别按户附文字说明,一并上报市税务局。由市税务局商市财政局提出处理意见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附件:[94]财综字第6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停征“两金”后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税务局 1994年07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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