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皖1324刑初437号 卢某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9-17
摘要:被告人卢某柏为牟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皖1324刑初437号

  发文日期:2021-10-09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皖1324刑初437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柏,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泗县。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凯,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解涛,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二部刑诉〔2021〕Z23号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柏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晓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柏及其辩护人解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卢某柏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泗县源泰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泰公司”)和泗县祥盛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盛公司”),在和对方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向五个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总计8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9008120元,税额总计1308872.1元。具体如下:

  一、2015年6月,被告人卢某柏经他人介绍,在源泰公司与上海蓓洁纺织品有限公司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向上海蓓洁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合计1039500元,税额合计151038.45元,均已认证抵扣。

  二、2015年8月22日,被告人卢某柏经他人介绍,在源泰公司与六安安信编织有限公司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向六安安信编织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价税合计1800500元,税额合计261611.05元,均已认证抵扣。

  三、2015年11月18日,被告人卢某柏经他人介绍,在祥盛公司与义乌市柔卉针织有限公司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向义乌市柔卉针织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价税合计2100000元,税额合计305128.2元,均已认证抵扣。

  四、2015年12月26日至2016年2月27日期间,被告人卢某柏经他人介绍,在源泰公司与广州市菲娜服饰有限公司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向广州市菲娜服饰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价税合计2674980元,税额合计388672.35元,均已认证抵扣。

  五、2015年12月26日至2016年2月27日期间,被告人卢某柏经他人介绍,在源泰公司与广州市岚彩服装设计有限公司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向广州市岚彩服装设计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价税合计1393140元,税额合计202422.05元,均已认证抵扣。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卢某柏为牟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柏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卢某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柏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人卢某柏共计获利十二万元;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卢某柏被抓获;从被告人卢某柏女婿安某处扣押移动硬盘、手机、银行卡等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常某、曾某、郭某等人证言,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柏为牟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某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柏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某柏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2024年7月11日止;罚金已预缴至本院,待判决生效后,由本院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卢某柏违法所得十二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宏

  审 判 员  秦素娟

  人民陪审员  刘芷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任 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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