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8-02
摘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2023-08-01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


一、账务处理

  1.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减免的增值税是计入营业外收入还是其他收益?

  财政部会计司: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中关于减免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将免税部分计入“其他收益”。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减为1%,这2%的差额需要计入“其他收益”吗?我们现行的做法是直接按1%做应交增值税,2%没有做账务处理。最新的财政部问答出来后,有点疑惑,这2%要不要计入其他收益?盼回复!

  财政部会计司: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中关于减免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将免税部分计入“其他收益”。

  税屋建议——
  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计入“其他收益”,对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计入“营业外收入”。
  理论上,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款,应根据减免后的税率进行会计处理,但为了对照增值税申报表的处理,也可先确认“应交增值税”,后续将减免的部分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对于开具免税发票的免税业务,应根据发票金额全额确认收入,无需先计提增值税,后续再将其转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二、征管事项

  1、发票开具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纳税期限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3、税款预缴

  按现行政策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4、申报填写

  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三、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演变(杨永义)

  我国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普惠性优惠政策目前存在两种类型,一种是税基式减免,另一种是税率式减免。最初,增值税普惠性优惠仅采取税基式减免形式。先是在《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了起征点,适用对象为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和自然人;其后又单独下发文件,将适用对象扩大为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并将免征销售额从月2万元逐步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基式减免演进过程见下表。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基式减免演进一览表

文 件 号 优 惠 期 月(季)销售额
财税[2013]52号 2013.8.1起 2万元
财税[2014]71号 2014.10.1—2015.12.31 2万元~3万元
财税[2015]96号 2016.1.1—2017.12.31 2万元~3万元
财税[2017]76号 2018.1.1—2020.12.31 2万元~3万元
财税[2019]13号 2019.1.1—2021.12.31 10万元(30万元)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2021.4.1—2022.12.31 15万元(45万元)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023.1.1—2023.12.31 10万元(30万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2024.1.1—2027.12.31 10万元(30万元)


  从2020年初开始,新冠肺炎疫情在我国大面积爆发,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又采取了税率式减免方式,从最初的将小规模纳税人实际征收率减至1%,到一度全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式减免演进过程见下表。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式减免演进一览表

文 件 号 优 惠 期 摘 要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2020.3.1—5.31 3%减按1%征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延至2020.12.31 3%减按1%征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延至2021.12.31 3%减按1%征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延至2022.3.31 3%减按1%征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2022.4.1—2022.12.31 3%的免征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023.1.1—2023.12.31 3%减按1%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2024.1.1—2027.12.31 3%减按1%征收


  从政策规定可以看出,目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式减免与税基式减免叠加,除少数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项目)外,免税政策几乎覆盖所有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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