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碱产品减征产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3]116号 1993-06-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近几年来,烧碱生产企业由于原辅材料价格上涨,成本增加,导致有相当数量企业发生亏损。为照顾烧碱企业实际困难,支持其生产发展,经研究决定:烧碱产品在1993年内暂减按12%的税率征收产品税,各地均不得再开减免税口子。 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1993年6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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