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海建字[2020]192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340号建议的答复函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0-08-27
摘要:一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所得税税率优惠,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6年起,放宽了对中小企业的认定条件,并扩展了高新技术领域范围。二是对企业研发费用在税前据实扣除基础上,允许按照50%在税前加计扣除。

交通运输部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340号建议的答复函

交海建字[2020]192号       2020-08-27

张海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广应用船用脱硫设备的建议收悉。我部会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进行了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前期工作开展情况

  (一)严格实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政策。

  我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于2015年发布实施《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2018年制定发布《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将沿海海域以及长江干线、西江干线等内河水域纳入排放控制区范围,全面提高船舶大气排放控制要求。我部深入实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政策,积极采取督促企业自查、加强船检管理、加强现场监管等措施,为基层海事管理机构配发燃油硫含量快速检测设备,切实提高船舶燃油检查率,依法严格对使用硫含量超标燃油的船舶实施处罚。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积极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制定出台部门规章《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

  (二)加强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监管。

  我部组织对船舶技术法规中关于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全面完善,明确规定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中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等的排放限值和检验技术要求,并完善监管技术手段,保障各项管控要求落到实处。在船用尾气脱硫设备方面,我部发布了关于规范实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可通过型式认可证书检查与现场检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船舶尾气处理设备合规性监管,督促相关船舶规范安装、使用尾气脱硫设备。

  (三)支持船舶环保技术产业加快发展。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从事船舶脱硫设备技术改造研发的企业可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所得税税率优惠,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6年起,放宽了对中小企业的认定条件,并扩展了高新技术领域范围。二是对企业研发费用在税前据实扣除基础上,允许按照50%在税前加计扣除。2017年,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75%。2018年,取消了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限制,并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75%的政策扩大至所有企业。三是对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予以500万元以下免税、500万元以上部分减半征税政策,并将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纳入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范围。

  二、有关情况分析

  船舶安装使用尾气脱硫设备是减少硫氧化物造成大气污染的有效措施之一。同时,船舶还可结合自身实际,通过使用低硫燃油、清洁燃料等措施落实防治大气污染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则的要求。

  在船用低硫燃油供应保障方面,2017年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十三部门发布《关于加强船用低硫燃油供应保障和联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建立船用低硫燃油基本供应保障制度。2020年1月,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对国际航行船舶加注燃料油实行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对国际航行船舶在我国沿海港口加注的燃料油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国内有关石油石化企业积极布局船用低硫燃油生产供应能力,切实保障国产低硫燃油有效满足大气污染防治和航运业发展需求。

  在船用脱硫设备产业方面,国内相关企业发展迅速,已具备一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据了解,航运企业一般综合考虑设备性能、船舶改造空间、经济成本、有关环保法规等因素选择加装脱硫设备、加注低硫燃油等措施落实船舶大气污染防治要求。此外,由于船舶运营区域广阔,不同国家、地区、港口对脱硫装置的环保要求不尽相同,高硫、低硫燃油的价格差亦处于动态变化中,航运企业亦可能根据运营需求和市场情况自主选择合规的环保措施。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部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在继续全面加强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同时,结合您提出的有关建议,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实施配套政策,鼓励绿色船型、清洁能源、污染防治等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大力支持航运业转型升级和船舶环保产业发展。

  一是深入实施防止船舶大气污染监督管理。我部将深入实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政策,组织各地交通运输和海事管理机构进一步加强船舶尾气监测监管,依法查处超标排放船舶,并积极配合生态环境等部门实施环保信用管理。认真实施《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加强船舶使用岸电监管。我部还将积极加强能力建设,推进相关行业标准的制定,逐步在沿海和内河水域打造船舶大气污染物立体监测监管体系,不断强化船舶污染监控监管效能,保障防治大气污染有关法规政策有效实施。

  二是编制船舶和港口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我部将配合生态环境部制定完善船舶、港口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指南,组织开展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试验、沿海及内河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因子实船测试,持续推进全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工作,为科学合理制定完善政策法规提供技术支持,并逐步建立“从源头到末端”的港口船舶污染防治监管体系。

  三是科学引导环保产业发展。我部将密切跟踪国际海事组织关于船用废气清洗系统(脱硫装置)的环保技术要求,进一步评估船用脱硫设备产生洗涤水对海洋环境的影响,会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视情研究出台相关政策,引导船舶规范使用脱硫装置,推动国内相关环保产业发展。同时,我部也积极支持各地方人民政府结合辖区实际,参考深圳、上海等地的经验模式,对使用低硫燃油、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等环保措施的船舶,出台资金补贴、便利通行等鼓励政策。

  感谢您对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联系单位: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电话:010-65292445。

交通运输部

2020年8月27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