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是人力资源顾问公司,涉及业务帮客户单位代收代缴社保,工资等,但我们缴纳社保时是以我公司名义统一缴纳,地税开具的缴款书也是以我们公司为抬头,客户单位要求我们开具发票据以入账,但我公司实际只是代收代缴关系,只收取服务费,我们这种情况营业税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的规定: “(十二)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据此,如果贵单位符合规定就可以按上述文件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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