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 第二十条 市场份额也称市场占有率,是指经营者在某一相关市场的规模占相关市场总规模的比例。 第二十一条 市场份额是初步筛查集中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重要指标。一般情况下,市场份额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经营者对市场的控制力,市场份额越大,经营者越有可能拥有对市场的控制力。 对于横向经营者集中,一般假设集中后实体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为集中前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之和。对于新设合营企业及集中一方为潜在竞争者的情况,其未来投入运营后一定时期(例如三年)内可能获得的市场份额也将被纳入考虑。 第二十二条 对于集中各方合计市场份额在50%以上的横向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通常推定集中对相关市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除非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不会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对于集中各方合计市场份额在25%至50%的横向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予以重点关注。其中,对于集中各方合计市场份额在35%至50%的横向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倾向认为集中对相关市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对于集中各方合计市场份额在15%至25%的横向经营者集中,一般情况下反垄断执法机构不会认为该集中对相关市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基于个案的市场竞争状况,需要对集中是否产生单边效应或协调效应进行分析。 对于集中各方合计市场份额小于15%的横向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确定相关市场界定的合理性和市场份额的准确性后,通常会推定集中对相关市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除非有证据表明该集中可能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否则无需进一步分析单边效应或协调效应。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在计算市场份额时应选择最能描述其竞争力的指标,一般情况下以销售额为计算指标。根据行业的市场运行特征,市场份额也可以采用销售量、产量、产能、保有量、探明储量等进行计算。互联网平台领域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还可以考虑交易金额、交易数量、活跃用户数、点击量、使用时长或者其他指标。 对于同质化产品,经营者可以采用销售量或者产量、产能为指标。对于以产能为重要竞争因素的相关市场,各个经营者的产能占相关市场总产能的份额(代表经营者生产能力或者储备能力)可以更好地反映经营者未来对于竞争的影响力。 第二十四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重点关注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同时也会评估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市场份额,以反映集中对竞争的影响。 一般情况下,经营者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供申报时上一年度相关市场前五名经营者的市场份额数据,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其提供前十名经营者的市场份额数据。 计算每个经营者的市场份额时应准确计算其在相关市场上的规模,将与其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的所有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的全部业务考虑在内,但是不包括上述具有控制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进行的交易。 【案例6】在A市场上,甲公司的市场份额是5%,其母公司乙的市场份额是6%,其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丙的市场份额是7%,甲控制的子公司丁的市场份额是8%。经核实,甲公司在计算上述市场份额时,未扣除上述公司之间进行的交易,甲、乙、丙、丁之间的交易占5%的市场份额,因此,甲在A市场上的市场份额应是甲、乙、丙、丁的总和26%,减去甲、乙、丙、丁之间的交易所占的份额5%,为21%。 第二十五条 根据审查工作需要,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审查部分经营者集中时,需要经营者提供更长时期的市场份额数据。当相关市场的交易发生频率不固定且波动较大时,基于年度数据的市场份额可能不具有代表性,反垄断执法机构需要参考更长时期(如三年或五年)的交易情况对市场份额进行估算。 【案例7】在某相关市场上有5个主要竞争者甲、乙、丙、丁和戊公司,交易主要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进行。2020年,该市场出现了3个采购金额和设备数量大致相当的项目,分别由丙、丁、戊公司中标。2021年,该市场上仅有1个项目,由丁公司中标。2022年,该市场出现了2个采购金额和设备数量大致相当的项目,甲公司和乙公司各中标1个。如果仅看2022年市场份额,甲和乙公司的份额均约为50%,丙、丁和戊公司的份额均为零,但这并不能反映市场的现实状况。此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将参考更长时间(如三年或五年)的中标情况来评估5个竞争者的市场份额。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应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供行业认可的第三方出具的市场份额数据。行业认可度越高的第三方数据,反垄断执法机构采信的可能性越大。 经营者无法提供第三方市场份额数据的,可以自行估算市场份额数据并提供估算依据及方法,估算依据应当基于可靠信息,估算方法应当客观、合理、科学。反垄断执法机构将对前述市场份额数据予以核实。 对于不予采信的数据,反垄断执法机构将说明不予采信的具体原因,并要求经营者予以更正。当经营者无法提供客观可信的数据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采用从其他途径获得的第三方最佳数据。 第二十七条 市场集中度是对相关市场竞争结构的描述,体现相关市场上经营者的集中程度。市场集中度及其变化是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竞争分析的一项重要考虑因素。 市场集中度及其变化能够直观地体现集中前和集中后相关市场的竞争结构和状况,并反映出集中前后相关市场结构的变化情况。计算集中前后市场集中度变化,有助于评估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产生影响的程度。 通常情况下,相关市场的集中度越高、集中导致的市场集中度增量越大,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能性越大。同时,高度集中的市场也更容易导致竞争者之间的相互协调。 第二十八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衡量市场集中度通常采用以下两种指标:一是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指数),即相关市场上每个经营者市场份额乘以100后的平方之和;二是行业前n家经营者的合计市场份额(CRn指数),即相关市场上前n家经营者市场份额之和。 一般认为,相对于CRn指数,HHI指数赋予市场份额较高的经营者更高的权重,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出市场竞争结构,因此在审查实践中被更为经常和广泛地采用。在采用HHI指数时,反垄断执法机构既考虑集中后HHI指数水平,也考虑集中导致的HHI指数增量(ΔHHI)。HHI指数水平能够表明相关市场上经营者面临的竞争压力,ΔHHI能够有效衡量集中带来的市场集中度变化及影响程度。 经营者在无法精确获取相关市场上所有经营者市场份额的情况下,可以结合相关市场上经营者市场份额从大到小的排序计算出HHI指数的上下限范围,并且可以根据集中各方的市场份额计算出ΔHHI。 【案例8】在某相关市场上,市场份额排名前五的公司甲、乙、丙、丁、戊的市场份额分别是30%、20%、13%、11%、10%。甲公司拟收购戊公司的全部股权。此时,市场份额排名前五的公司合计市场份额为84%,市场上其他公司合计市场份额为16%。集中后实体的市场份额为甲和戊市场份额之和40%。 在不清楚市场上其他公司数量及各自市场份额的情况下,集中后相关市场HHI的下限可以在假设剩余16%的市场份额由其他公司平分,即均接近0的情况下计算得出: 集中后HHI>[(30%+10%)×100]2+(20%×100)2+(13%×100)2+(11%×100)2=2290; 集中后HHI的上限可以在假设市场份额排名第六的公司市场份额为10%、第七为6%、其他为0的情况下计算得出: 集中后HHI<[(30%+10%)×100]2+(20%×100)2+(13%×100)2+(11%×100)2+(10%×100)2+(6%×100)2=2426; 集中导致的ΔHHI为相关市场集中后HHI减去集中前HHI的差。本案中,因无法准确计算集中前后HHI的具体数值,可以通过计算集中后实体市场份额乘以100后的平方减去甲和戊各自的市场份额乘以100后的平方之和的差得出ΔHHI: ΔHHI=[(30%+10%)×100]2–[(30%×100)2+(10%×100)2]=600。 第二十九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一般将市场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低度集中市场:HHI指数低于1000; (二)中度集中市场:HHI指数介于1000—1800; (三)高度集中市场:HHI指数高于1800。 反垄断执法机构通常运用以下标准考察经营者集中对竞争的可能影响: (一)集中后HHI指数低于1000,或者ΔHHI低于100,反垄断执法机构一般情况下不会认为该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二)集中后HHI指数介于1000—1800,且ΔHHI高于100,反垄断执法机构倾向于认为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需要全面审查; (三)集中后HHI指数高于1800,且ΔHHI介于100—200,反垄断执法机构更倾向于认为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需要全面审查。集中后HHI指数高于1800,且ΔHHI高于200,反垄断执法机构通常推定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除非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不会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第三十条 本指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标准,仅是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初始判断依据。依据市场份额标准与HHI指数标准对一项经营者集中的判断存在差异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将综合考虑其他影响因素进行判断。 第五章 单边效应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所称单边效应,是指经营者通过集中消除了实际或潜在竞争者,使集中后实体的市场力量明显增强,受相关市场上其他经营者的竞争约束减小,其有能力和动机单方面实施直接或间接提高相关商品价格、降低商品质量或数量、削弱创新等行为,损害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的可能性增大。 第三十二条 横向经营者集中消除的竞争约束可能是现有竞争约束,也可能是潜在竞争约束。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评估横向经营者集中消除现有竞争约束和潜在竞争约束时,采用不同的分析框架。本章和第六章将重点分析集中对现有竞争约束的影响,关于潜在竞争约束将在第七章重点分析。 第三十三条 评估横向经营者集中消除现有竞争约束可能产生的单边效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集中前后,相关市场上竞争者的数量及变化、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及变化、相关市场集中度及变化; (二)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紧密竞争关系; (三)相关市场上其他竞争者能否对集中后实体构成有效竞争约束; (四)市场进入、买方力量等其他因素。 第三十四条 相关市场上竞争者的数量及变化、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及变化、相关市场集中度及变化是评估单边效应的重要指标。相关市场上竞争者的数量越少,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越高,集中后实体与竞争者的市场份额差距越大,集中后相关市场集中度及其变化越高,集中后实体对市场的控制力就越强,集中导致单边效应的可能性就越大。 【案例9】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双方在相关市场A上进行竞争。甲、乙在A市场上的合计份额为55%—60%;集中后,相关市场上主要竞争者数量由5家减少为4家,HHI指数从3296增至4019,增量为723。根据本指引第二十二条关于市场份额的推定标准和第二十九条关于市场集中度的推定标准,该集中很可能导致单边效应。 第三十五条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紧密竞争关系是判断单边效应的重要考虑因素。集中各方之间的竞争关系越紧密,集中将越大程度地减少集中后实体面临的竞争约束,集中导致单边效应的可能性越大。 【案例10】甲公司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乙公司控制权或者能够对乙公司施加决定性影响,双方均在A产品市场开展业务。甲、乙在A产品市场上一直是位于前两位的竞争对手,双方采用相似的生产技术,具有相同的客户群,在A产品市场上展开激烈竞争,互相制约。集中将消除A产品市场上最领先的两个紧密竞争者之间的竞争约束,使集中后的甲公司在A产品市场上具有单独行使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能力和动机。 第三十六条 评估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紧密竞争关系,可以综合考虑商品可替代程度、客户群体重叠度、销售策略相似性、价格竞争激烈程度、生产成本和市场份额接近程度等因素。 【案例11】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甲、乙均在A市场进行竞争。交易双方在A市场具有一致的运输中转场地、相近的客户群体、相似的运输线路网络和销售策略。同时,交易双方在A市场上份额最接近,远高于其他竞争者。因此,可以判定甲公司和乙公司具有紧密竞争关系。该集中将消除两公司之间的紧密竞争关系,从而可能导致单边效应。 评估商品可替代程度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商品的属性、质量、可靠性等方面的相似程度以及商品的定制化程度; (二)商品的需求交叉弹性、转移比例等,即某种商品价格提升后损失的销售量转移到其他产品的比例; (三)商品的价格水平、市场份额的历史变化方向和幅度; (四)在招标投标市场上,竞争同一标段的次数和频率,以及参与投标的其他竞争者的情况; (五)市场进入和退出时下游客户转换供应商的历史数据; (六)其他因素。 【案例12】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甲、乙在A产品市场进行竞争。甲、乙在该市场上分别排名第一和第二,产品在性能、质量方面均属高端产品;甲、乙在招标投标中同时出现的频率最高,乙参与招标投标时,甲同时参与的比例达到79.8%,远高于其他竞争者。根据招标投标数据分析,乙公司至甲公司基于销售量的转移比例达到42.7%,基于销售额的转移比例达到41.3%。因此,甲、乙之间产品具有较强可替代性,是最为紧密的竞争对手。该集中将消除甲、乙之间的竞争约束,可能导致单边效应。 第三十七条 紧密竞争关系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即使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商品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若相关市场上其他竞争者商品的差异化程度更高,或者其他竞争者的数量很少,那么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仍然可能是紧密竞争者。 在差异化产品市场上,市场份额不能有效代表经营者对市场的控制力,可能不是区分紧密竞争者和非紧密竞争者的有效工具,应重点评估商品可替代程度。 第三十八条 评估横向经营者集中是否具有单边效应时还应考虑相关市场上其他竞争者对集中后实体构成的竞争约束。若相关市场上其他竞争者不能对集中后实体构成有效竞争约束,那么集中导致单边效应的可能性就较大。 【案例13】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交易双方在A产品市场进行竞争。在A产品市场,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市场份额分别为40%—45%、15%—20%,排名第一、第二,市场上排名第三位的竞争者市场份额不到5%,无法对集中后实体形成有效的竞争约束。因此集中将可能导致单边效应。 第三十九条 评估其他竞争者能否提供有效竞争约束,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其他竞争者商品对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商品的替代程度; (二)其他竞争者增加产能的能力; (三)下游客户转向其他竞争者的能力和可能性; (四)表明其他竞争者的竞争意愿和竞争能力的其他因素。 第四十条 下游客户转向其他竞争者的便利性和可行性越弱、成本越高,说明其他竞争者构成的竞争约束越小,集中导致单边效应的可能性就越大。评估下游客户的转换能力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其他竞争者的数量及其市场力量; (二)其他竞争者的商品性能及相关服务是否与下游客户要求相符; (三)下游客户转向其他竞争者之后,是否会改变其客户对其商品质量的信任度; (四)下游客户在以往是否曾经转向过其他竞争者; (五)下游客户对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以往的涨价行为的反应; (六)其他因素。 【案例14】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甲、乙是A产品市场的主要竞争者。A产品下游客户对供应商供货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具有严格要求,通常与供应商签署3到5年,甚至长达10年的合同,一般不会轻易更换供应商。因此,下游客户转向其他竞争者的能力和可能性较小,该集中导致单边效应的可能性较大。 第四十一条 在同质化产品市场上,评估竞争者的竞争约束时,重点考虑集中后实体如果提高价格或降低销量,其他竞争者可能做出的反应以及集中后实体是否有利可图。市场越供不应求,其他竞争者产能受到限制或约束的程度越高,或者增加产量的边际成本越高,对集中后实体构成的竞争约束越小,集中后实体涨价就越有利可图,集中导致单边效应的可能性就越大。反之,虽然一些竞争者的市场份额相对较小,但是在集中发生后,这些竞争者能相对快速提高生产能力,扩大销售量,就能对集中后实体带来重要竞争约束,集中后实体涨价将无利可图。 【案例15】甲公司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乙公司控制权或者能够对乙公司施加决定性影响,甲、乙在A产品市场进行竞争。A属于同质化产品,该案竞争分析可以考虑竞争者产能情况。甲、乙产能占A产品总产能的份额分别为35%—40%和10%—15%,合计份额为45%—50%。行业内A产品的产能利用率和产品销售率均较高,即相关市场上其他竞争者无法快速提高产量和销量,若集中后实体涨价,下游客户难以转向其他竞争者获得充足供应,其他竞争者无法提供有效竞争约束。因此,该集中导致单边效应的可能性较大。 第四十二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横向经营者集中还需关注集中对技术进步、创新等动态竞争的负面影响,比如集中后实体可能会降低其投资和创新努力。 经营者做出的投资或创新努力的类型包括开发新产品、改进现有产品、引入更高效或更具颠覆性的商业模式、引入新功能使客户受益同时增加客户粘性等。 【案例16】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双方在A产品市场进行竞争。集中前,甲、乙是A产品更新换代技术研发的重要竞争者。集中后,由于研发竞争者数量减少,竞争动力进一步下降,集中后实体可能减少创新投入、延缓新产品上市速度,从而对A产品技术进步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十三条 根据案件的具体特征,反垄断执法机构评估横向经营者集中是否具有单边效应时还会综合考量其他因素。比如对涉及双边或者多边平台的经营者集中,应考虑平台的双边或者多边业务,并评估直接和间接网络效应。对涉及平台给定一边市场的经营者集中,需要综合考虑集中对平台另外一边或多边市场的影响,以及对平台之间竞争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在集中前已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集中通过消灭现有或潜在竞争对手,巩固了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执法机构将倾向认为集中具有单边效应。 第四十五条 评估横向经营者集中的单边效应时,可以使用价格上涨压力测试(简称UPP)、综合价格上涨压力指数(简称GUPPI)、并购模拟等定量方法。 【案例17】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甲、乙在某相关市场进行竞争,市场份额分别排名第一、第二。测算显示,该集中将导致GUPPI达到21.7%,远高于10%的临界经验值,这表明集中后实体单方面涨价的可能性很大。GUPPI的主要思路是计算经营者涨价后失去的利润有多少可以通过集中而回流。一般来说,如果GUPPI小于5%,集中不太可能导致单边效应;如果GUPPI超过10%,集中可能导致单边效应。GUPPI计算的是涨价压力,并不表示集中后实体涨价的幅度。 【案例18】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甲、乙在某相关市场进行竞争。利用并购模拟方法测算,集中后实体在相关市场的涨价幅度可能达到10%以上,因此该集中可能导致单边效应。并购模拟是预测集中后产品价格变化的定量方法,首先需要对产品需求进行统计分析与估计(设定需求函数并估计相关参数),在此基础上预测集中后相关市场上产品新的均衡价格水平,通过与集中不发生情形下的价格进行比较从而得出集中对市场价格水平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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