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毁损的增值税进项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新修订版)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企业处理时应该做转出处理。那么什么是“非正常损失”,哪些情形下需要转出进项税额呢?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以前版将“非正常损失”界定为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即凡是够不上正常的损耗的,皆为“非正常损失”。纳税人在界定“非正常损失”时需要与“正常损耗”进行对比、排除。何为正常损耗呢?一般会认为由于技术或者货物自身物理特性导致的不可避免地蒸发、挥发、磨损等原因导致货物减少才属于正常损耗,例如生鲜蔬菜、水果等蒸发导致重量减少。在这个标准之下,非人为因素导致的损失,例如不可抗力造成的货物毁损,也只能界定为非正常损失了,其相关的进项税额也是需要转出的。到2009年新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发布,将“非正常损失”界定为“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将排除法改为直接定义法,明确了“管理原因”是界定“非正常损失”的关键。只有因管理不到位,导致的货物的被盗、丢失、腐烂变质才能界定为“非正常损失。在新标准下,因非管理原因导致货物毁损,例如不可抗力导致的货物毁损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是不需要转出的。新《实施细则》确实是一大进步,方便纳税人理解和操作,而且更加合理。 因此,实务中在界定货物毁损中是否需要转出相关的进项税额时,需要找出其中的“管理因素”,如果确属管理原因导致的,就需要转出相关的进项税额,否则其相关的进项税额可以正常抵扣。总结如下: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作者:屈健康
存货毁损报废,这些情况下,进项税可以抵扣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存货出现毁损、或者做了报废处理的,财务人员出于严谨,可能会把存货对应的进项税额都做转出处理。实际上有些存货的损失原因,并不属于税法上对“非正常损失”的界定。如果一律做进项税转出处理,可能会导致企业多交增值税! -税法对“非正常损失”的界定是怎么界定的呢?-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很多时候,财务人员判断失误就导致多缴税了。小编给大家总结了几种比较常见的损失情形:自然灾害、损耗标准范围内的、提前报废(季节、市场因素导致)、过期报废等。 在这些情况下,存货发生毁损、报废,进项税额依然可以抵扣! 1)自然灾害 如:刮台风、水灾、大暴雨等自然灾害,导致仓库存货被淹了、房屋损坏漏雨了等等情况下造成的存货毁损,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损耗标准范围内的 企业在进行存货盘点、领用或生产时,可能会遇到存货质量短缺、某些原材料规格不标准无法使用、产出残次品等等情况。 此类情况下,建议企业通过内部制定的存货损耗标准进行判断,在损耗标准范围内的视为合理损耗,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果内部还未建立损耗标准的,建议和质检部、技术部的小伙伴沟通制定一套标准,如:残次品率、材料规格(质量、水分、色泽)等。 小编再举几个例子: 例1:存储数月的小麦因水分蒸发,导致质量减少了,盘点时出现质量短缺。 而易耗材料出现挥发、蒸发等质量减少情况属于正常现象,只要质量波动不超过企业制定的标准范围,那么短缺部分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例2:A企业的产品成品率常年平均在95%左右,废次品率约为5%。因此,对超过5%的部分进行转出即可,5%以内属于合理损耗范围。 3)提前报废(市场因素) 企业为了适应市场变化而对产品进行更新换代,对老产品做报废处理,相应的原材料由于不能用于生产新产品,亦做报废处理,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如:某化妆品厂,因为产品需要配合市场营销战略换新包装,以前剩余的包装物均做报废处理,包装物对应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提示大家注意,此处针对的是市场因素导致的提前报废。如果是存储不当、使用不当导致存货不能用了要提前报废的,进项税还是要转出处理。 4)过期报废 **如:药品、食品生产企业,产品滞销、超过保质期需报废的,对应进项税可以抵扣。 总的来说,税法上定义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存货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才不能抵扣。(可以归集为是人为处理不当导致的损失) 各位看官对于上述几种情况是否理解透彻了呢?对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其他损失情形,对应进项税该不该抵扣还拿不准的,欢迎来理道咨询~ 法规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 作者:莫然 导师:唐素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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