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内容:你好,我司係台灣之會計師事務所,因有客戶之國內子公司因資金緊張無法解決三角債之問題,擬將境內公司2007年12月31日以前所產生之未分配利潤,以利潤分配的方式將境內公司之應收人民幣貨款,分配予境外之母公司,請問是否有任何稅務及外匯管理上的問題. 答复:你好,对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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