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高达20%,所以将娱乐业收入中包含的商品销售收入和饮食业收入从娱乐业收入中分离出来,是常见的税收筹划思路。对于量贩式KTV,在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注意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区别 由此可见,混合销售的特点是,同一纳税人在同一时间向同一对象,既提供商品销售,又提供营业税劳务。娱乐公司(或者以娱乐业为主兼营商业的纳税人,下同)向娱乐场所的顾客销售商品,是典型的混合销售业务,而不是兼营业务,娱乐公司混合销售业务中所含的商品销售收入,无论是否独立核算,都应当并入娱乐业计税依据征收营业税。量贩式KTV要想把商业零售业务从娱乐业中分离出来,应当注意超市必须构成独立纳税人,即超市必须是独立法人或者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而不能是娱乐公司的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也不能是经营娱乐业为主的纳税人的兼营业务。 注意餐饮收入的征税问题 KTV筹划面临诸多风险 第二,目前对于量贩式KTV如何征税仍然存在争议。 例如,《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量贩式KTV超市征收营业税批复》(内地税字〔2004〕105 号规定)规定,“在量贩式KTV内设立的超市(注:此处未明确超市是否构成独立纳税人),经营时间与KTV的营业时间相同,在KTV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同时,以向顾客销售饮料、烟酒、食品等为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的规定,量贩式KTV内设立的超市,无论办理何种税务登记,均应暂按娱乐业征收营业税。”笔者认为,将商品销售收入从娱乐业收入中分离出来,属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今后对量贩式KTV内设立的超市从娱乐场所取得的收入强制征收娱乐业营业税,并不是没有可能。 量贩式KTV的筹划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以娱乐业为主兼营商业(向娱乐场所以外的顾客销售商品)的纳税人,如果不分别核算商业收入和娱乐业收入,那么该纳税人的全部收入都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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