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征字[1988]24号 1988-09-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几年来,随着乡镇企业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迅速发展,给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带来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尽管各级税务机关在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方面采取了许多措施,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仍然比较薄弱,漏征、漏管和偷税、漏税现象比较普通,有些地方对乡镇企业减免税收的口子开得过大。为了更好地执行税收政策法规,贯彻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根据1988年7月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的精神,特就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税收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乡镇企业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税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由于税收管理薄弱,偷漏较多,减免失当,致税负偏低,流失了大量财政收入,不利于各类企业之间平等竞争,不利于缓解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分配不公。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教育干部认识到搞好乡镇企业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政治意义、经济意义和财政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这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这部分税收零星分散、征收难度大,征收任务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构,选派政治业务素质好的干部充实征管力量。农村税务所要坚持按经济区剑设置,并作为市县税务局的派出机构。 二、加强管理工作,改革管理形式 要集中时间和力量,结合今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对乡镇企业减免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负担和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发现问题,认真解决。并要针对乡镇企业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特点,相应地建立健全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帐务、票证等项管理制度。 要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密切配合,正确划分纳税人的经济性质。严格审查乡镇企业隶属关系、分配关系、经营方式、组织形式、资金账户、账簿设置以及盈亏核算等情况,凡不符合乡镇企业条件的应分别按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业户的有关规定征税。 要按照税收征管与检查(或征、管、查)分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原则,通过试点逐步改革现行传统的征收管理形式。凡有条件在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税收征管中实行这种征收管理形式的,都要因地制宜积极推行。并要认真加强发票管理所、税务检查站和稽查队的工作。 三、搞好定额户管理,完善征管办法 要认真贯彻执行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建帐的有关规定。乡镇企业必须建帐;个体工商业户有条件建帐的,也要建帐。建帐后核算不实或搞假帐的,除按规定严肃处理外,应采用查实征收方式征收税款。为了坚持建帐的方向,必须加强定期定额户税收的管理,使其税收负担不低于建帐户负担水平。 核定定期定额的具体期限,一般以一季或半年为宜,个别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核定期限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每次核定定额,须先由纳税人自行填写“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如实申报经营情况;经过对典型户的调查和测算以后确定其应纳税额和缴纳期限,并书面通知纳税人依照执行。 定期定额户应严格按照核定的定额和期限主动缴纳税款。对逾期未缴的,除下达“催缴税款通知书”限期缴纳外,并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屡催不缴的,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定额确定后,情况发生变化,营业额增加或减少超过原定额20%时(这是就全国而言,各地应有所不同,具体比例可由市县税务机关分行业确定并书面通知业户),纳税人应及时自行填写“定期定额纳税变更申报表”,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下达“定期定额纳税变更通知书”,正式变更定额,并从变更的次月按新的定额纳税。如纳税人未及时如实申报变更的,经税务机关查出后,按偷税论处。 四、加强部门配合,搞好综合治理 要搞好税收源泉控制。在工业销售、商业批发、委托加工等都要加强代征、代扣、代缴工作。并要根据工作需要,扩大“三代”单位。“三代”税源较大的地区,应设专门机构和人员管理“三代”税收。 要加强与公安、检察、工商、银行、交通、邮电、个体劳协和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和组织的配合与协作,特别是在集贸市场上更要搞好部门配合,实行联合办公、联合办案。 要采取多种办法,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建立协税护税组织,培养协税护税积极分子,开展多种形式的协税护税活动,对协税护税有功人员要给予必要的不同形式的表彰。 五、适应形势要求,提高干部素质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税收征管干部的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要认真贯彻执行税务专管员“五要”、“十不准”的规定,推行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实行公开办税制度,秉公执法,正确执行税收政策,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要充分考虑到他们征收任务繁重,工作条件艰苦的实际情况,关心他们的生活,注意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以稳定农村和零散税收征管干部队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要将贯彻本通知的情况,书面上报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 1988年09月1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