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云地税发[1998]175号 1998-05-12 税屋提示——
1.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5年05月13日起第二条,第三条废止。 2.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自2011年4月25日起,本法规第三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3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契税的政策性强,税源零星分散,征管难度大,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土地管理局要互相支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契税征收管理与土地使用权权属管理的衔接工作,充分发挥契税的宏观调控作用,规范、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条款废止]契税完税证(或免税证)的第五联(通知联)及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契税完税凭证是纳税人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的必备资料,无上述资料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有关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给未办理契税手续的纳税人发放权属变更登记证件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条款废止]税收清理、检查或土地证书定期查验中发理的逃避纳税,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要严肃处理,除责令其依法完税、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外,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向纳税人按日收取2‰的滞纳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现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0号)第二条的规定:“凡税款滞纳行为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照原《税收征管理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统一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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