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6]1231号 2006-12-2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1年7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下发后,一些地方来电咨询,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仅涉及目录变更问题,不涉及政策调整。目录变更后,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产业内资企业是指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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