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发[2008]4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2-21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桂国税发[2008]42号        2008-02-21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2日起,本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意见废止。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条款废止]普通发票领购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纳税人初次领购发票或因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变化等原因,需增减发票种类、数量时,需填写《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申请核定表》,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即可办理普通发票领购事宜。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