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政策性搬迁补偿案例的财务及税务探讨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08-26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经济的持续发展,城市化的进程也越来越快。与城市化进程加速相对应,许多新的经济事物应运而生,政策性搬迁补偿便是其中之一。所谓政策性搬迁补偿是指由于当地政府城市规划...

  即搬迁补偿收入2000万-原厂房净值600万-原土地使用权净值100万-搬迁费用10万=1290万;如搬迁补偿收入不足以补偿搬迁损失、费用等,则应将搬迁补偿收入不足部分记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依据财企[2005]123号“三”的有关规定。
  二、税务的有关处理:
  根据财税[2007]61号《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资产没、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记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故,该企业应做如下税务处理:
  搬迁当年公司与搬迁有关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2000万+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0-拆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余价值700万-拆迁固定资产的处置费用10万-重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原价1000万=290万。即搬迁当年应就搬迁补偿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90万元。
  如果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为1500万元,则搬迁补偿收入扣除搬迁损失、费用后的金额为790万元,企业重置资产的价值为1000万元,则税法认定的资产计税价值为210万元,搬迁当年就搬迁补偿收入无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上述重置资产的折旧、摊销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的问题,财税[2007]61号文件虽然由相关规定,但并没有进一步说明。照字面意思理解,似乎在计提折旧或摊销时,无需从原值中扣除搬迁时已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重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支出。这样对企业而言无疑是很大的优惠。但是,由于该文件前款已经规定在计算搬迁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相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重置支出,如果在后续期间计算可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时不从原值中扣减这部分当初已作税前扣除处理的支出,就会产生重复扣除的问题,似乎与所得税的基本原则不符。因此,对于该问题还有待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应的法规制度,以解决我们在实务中的困惑。
  本案例仅就搬迁补偿的基本处理方法进行阐述,鉴于搬迁补偿业务的复杂性及本人能力、经历所限,不可能针对搬迁补偿所涉及的所有情形进行说明。故本文所述观点难免有失偏颇,真诚希望广大同行予以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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