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办企业申请自开票纳税人资格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函[2010]2号 2010-1-8 税屋提示——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3年12月31日起全文废止。
对新办货运企业审核认定自开票纳税人问题,市局2005年曾下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05]1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考虑到新办企业刚建账,对其财务核算是否健全难以确定,决定对新办货运企业可在办理地方税务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后审查其账证建立健全情况和财务核算情况,再予以确定是否为自开票纳税人。” 近接基层局反映,不少新办货运企业在三个月内还处于试营业状态,有的甚至还未开始营业,因而难于判断其财务核算是否规范健全。 为此,经研究决定将新办货运企业申请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代开期限延长为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180天,其他规定仍按《通知》执行。 本通知从2010年1月11日起执行(以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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