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条款修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2010-12-3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8月15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机构名称已修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 本法规第三条中“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各区(地区)税务机关”。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现将我市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市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自2011年度起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8]154号)第一条废止执行。 三、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在核定征收鉴定工作中应结合应税所得率的调整,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强化纳税服务,保证核定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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