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主席令13届第89号)正式实施:
第一条【征税范围及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杨永义解读】本条是关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及纳税人的规定。
1.征税范围。包括两大类:一是书立应税凭证;二是进行证券交易。其中应税凭证既包括在境内书立的,也包括在境外书立但在境内使用的情形。
2.纳税人。包括两种:一是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二是在境外书立但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其中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是指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和使用人:
①立合同人,是指签订各类应税合同的当事人;
②立账簿人,是指开立财务核算账簿的单位及个人;
③立据人,是指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及个人;
④使用人,是指在境外书立,但在境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及个人。
需要注意的是,对应税凭证没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无需计税贴花,例如:
①通过金融机构委托贷款的,虽然一般由三方签订借款合同,但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
②拍卖成交确认书(动产按买卖合同、不动产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贴花)的纳税人为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不包括拍卖人。
3.境内境外辨析。
首先,书立凭证及证券交易的地点在境内的,不管该行为实施主体在境内还是在境外,均应计税贴花。
例1.法国甲公司在北京设立的代表处与韩国乙公司签订了购买一台机械设备的合同,合同签订地点在北京。该合同是否需要在中国境内计税贴花?
解析:虽然签订合同的双方为外国企业,但合同签订地点位于中国境内,属于在境内书立的凭证,因此,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应当在境内缴纳印花税。
其次,书立凭证的地点即使在境外,只要该凭证在境内使用,不管书立主体在境内还是在境外,均应计税贴花。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①应税凭证的标的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在境内。
②应税凭证的标的为股权的,该股权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③应税凭证的标的为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简称动产及知识产权)的,其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动产及知识产权。
④应税凭证的标的为服务的,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例2.英国丙公司与荷兰丁公司在伦敦签订了一份合同,双方约定丙公司将其租赁的位于上海外滩的一栋办公大楼转租给丁公司使用。该合同是否需要在中国境内计税贴花?
解析:虽然签订合同的双方为外国企业,且合同签订地点在境外,但该合同的标的是境内的不动产,租赁双方依据该合同及境内的不动产建立了租赁关系,属于在境内使用的凭证,因此,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应当在境内缴纳印花税。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杨永义解读】本条是关于印花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对在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原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能否实行源泉扣缴。这次印花税立法明确了两类扣缴义务人,一是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二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
根据税法授权,税务总局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及其扣缴义务人缴纳(解缴)印花税的规定如下:
1.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
2.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