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企[2009]242号是否适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内容: 财企[2009]242号发文对象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应当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它对国家税务总局有约束力吗?但第七条又同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第八条规定:“ 以前有关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财务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感觉上又仅是财务核算方面的规定,不适用于税法。 回复意见: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是规范企业对职工福利费的财务核算,而《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规定,二者没有从属关系,互不影响。并且财企[2009]242号文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因此,企业会计处理时参照财企[2009]242号规定,纳税处理时参照国税函[2009]3号规定。 欢迎您再次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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