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12]13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8-30
摘要:企业在本办法生效前尚未完成搬迁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搬迁事项,在征管系统上线以后,应填写《企业政策性搬迁相关材料报告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通知

深国税发[2012]133号        2012-08-30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填写《企业政策性搬迁相关材料报告表》(表样随征管系统上线时下发),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

  二、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填写《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三、企业在本办法生效前尚未完成搬迁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搬迁事项,在征管系统上线以后,应填写《企业政策性搬迁相关材料报告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

  四、涉及系统开发的事宜由市局负责,具体上线时间另行通知。


  提示——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同时废止。

  haihan235:

  扫盲——118号文件和40号公告本质上是一样,只是计算方法不一样

  1、政策性搬迁补偿款的确可以做为不征税收入,至于做不做,由企业选择。40号公告也是给企业这个选择的权力。

  2、政策性搬迁确实为鼓励搬迁的优惠性文件,财政部在2010年修改《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就说明了这个问题,属于财建[2005]355号文件的投资性补助。在实体法上没有给予明确,但是从程序法规给予明确了。且符合上位大法律规定和国家经济调整政策。

  3、118号文件规定政策性搬迁补偿款可以和因搬迁形成的资产财失、直接支出直扣除或者不可以扣除。——是净额法计算方法,计算结果与40号公告的还原法一致。只是计算方法的差异,本质上一致没有变化。其实使用还原法计算,更便于税务机关征管。

  ——从原则和精神上118号文件和40号公告是一致的,没有变化。如果说有变化,就是40号公告放宽了政策性搬迁业务的认定范围和标准和给予弥补亏损足够的年限。

  计算方法大家不明白,我扫盲一下:

  1、118号文件是采用净额法计算方法,即:政策性搬迁补偿款-其对应支出=所得,并入第5年的年度汇算中;搬迁处置收入-其对应损失支出=所得,并入当年的年度汇算中。

  2、40号公告是采用还原法计算方法,即:搬迁收入(总)-搬迁支出(总)=搬迁所得(损失)。并入第5年的年度汇算中。

  3、关于损失和弥补亏损也是同上的计算方法,几个年度计算下来,结果也是一样的。只是40号公告明确简单明了,如果企业损失极大的话,按40号公告就吃亏了。

  4、关于重置的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允许扣除的问题

  本来这个问题不是问题,但是专家们常常纠结不清,不明白是怎么回事。

  我来扫盲:搬迁完成年度该总金额是允许扣除了,常理上其折旧或摊销就不能扣除了。但是专家们忘记了会计准则上规定在这些重置的资产的折旧或摊销时要求作一个营业外收入,因此允许再扣除是正确的。否则企业吃亏多纳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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