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 甬地税一函[2013]18号 2013-02-17 各县(市)、区局(分局)、市直属分局: 为了便于各地统一掌握和理解所得税政策,我们针对各基层单位及纳税人咨询的热点问题组织了讨论,并形成以下意见,供各地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 1、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2013年第一期) 2、个人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2013年第一期)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 2013年2月17日 附件1: 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2013年第一期) 一、收入类 1、问: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是否需要纳税调整利息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借出企业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借入企业凭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列支。但是,如果是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实际税负相同主要指关联方之间适用税率相同,而且没有一方享受减免税、发生亏损弥补等情形,其应纳税所得额承担了相同的税收负担。) 云中飞点评:有位军事专家被问:如果美国攻打伊朗的核设施,会不会攻击民用的核电站。这位专家说,民用的核电站你攻击他做什么? 回到利息,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只关注资本弱化问题。无息借款,根本没有利息支出,如果要纳税调整,在税负一致的情况下,一方调收入,一方调成本,你调他干什么? 浙江也不调:浙江省国税局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12、我省部分大中型集团公司,为提高资金整体使用效率,对集团资金进行统一调度和使用,相应收取资金占用费或无偿使用,请问:所得税应如何进行调整? 答:省内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应提供集团公司资金占用费收取的相关规定、子公司具体名单,以及母子公司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年度会计报表等资料,于每年5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凡能证明双方适用税率相同,均未享受所得税优惠,资金占用费收取符合合理的商业目的,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的文件精神,其应纳税所得额可不再进行调整。 但是,河北要调,怎么调啊? 河北国地税联合公告[2012]1号: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 九、企业不需支付利息借款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收到的不需支付利息的借款,必须提供合法的借款合同,对不能提供合法借款合同的,不作为企业借款处理。对提供借款的纳税人视同独立交易的原则,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所得税。河北的朋友要注意了,如果你被调增了,你的关联企业要赶紧去调减,这样才不会吃亏。写到这里,你可能会问,那营业税呢?你看你,平时不上网,肖捷局长不是说了嘛,不用调,详细情况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707400eb0102e13z.html 你可能会接着问,云中飞老师,我弱弱的问一句,万一肖捷局长退休了,他说话还算数吗?又不是文件。啊啊,这个问题嘛,云中飞告诉你,要对税务局领导有信心。 2、问:跨年度收取租金所得税如何确认?某企业2010年5月租赁房屋给B企业,租赁期3年(2010年7月—2013年6月),每年租金100万元,分别于2010年7月,2011年7月,2012年7月分三年收取。问该企业分三年逐年收取租金,是否可按国税函[2010]79号规定操作?如果企业在2010年7月一次性收取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的租金100万,问:2010年当年度租金收入该确认50万还是100万?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上述问题不符合国税函[2010]79号规定的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的条件,2010年应按100万确认当年收入。 云中飞点评:回答准确,注意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这几个字。这个问题,云中飞的建议是,事先要签好合同,合同决定税收。 二、扣除类 3、问:某企业未办职工食堂,而是统一由外单位统一送餐,是否需要与供餐单位签订合同?还是可凭餐饮业发票直接扣除? 答:应与供餐单位签订送餐合同,列入职工福利费,并凭合法凭证在税前扣除。 云中飞点评:是列入职工福利费,不是列入管理费用。 4、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若企业是从商场购入的服装,凭购买发票税前列支是否符合本条规定? 答:统一购买也属于统一制作。 云中飞点评:总局2011年34号公告刚出台,就有人有这样的糊涂认识,云中飞第一时间批评过了。 5、问:房地产企业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此前市局关于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相关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不一致的,至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6、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此条如何执行? 答:根据财税[2009]57号文件规定: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应收款项可认定为坏帐损失。据此,对25号公告此条款的把握还应考虑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如果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或者对方单位仍正常经营,债权方主动放弃债权的,不得在税前扣除。专项报告的出具,应围绕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六个原则(权责发生制、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原则),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一一说明。 云中飞点评:这个问题很重要,不要见了25号公告以为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就可以轻松作为坏账损失了,如果故意做这样的筹划必然是失败的。千万不要忘记财税[2009] 57号文,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 7、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27条第4款规定“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上述条款中“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如何理解?如公司生产经营果蔬汁、罐头,其中罐头过期报废,计税成本100万,年终存货3亿(其中库存商品2亿、原材料9000万、周转材料1000万),请问该资产损失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的比例为多少?100/30000=0.3%?100/20000=0.5%?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章“非货币损失的确认”规定:第二十七条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根据上述政策,存货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是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其中“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应理解为占同类存货资产计税基础10%以上,不能理解为占单个存货资产10%以上。问题中的公司生产经营果蔬汁、罐头,其中罐头过期报废,计税成本100万,年终存货3亿(其中:库存商品2亿、原材料9000万、周转材料1000万),对损失数额较大标准的计算以大类做基数,该企业将存货分成库存商品、原材料、周转材料三大类,其中过期报废的罐头属于库存商品大类。因此,该企业罐头过期报废的损失是否符合数额较大标准的计算为:100/20000=0.5%,不属于损失金额较大。 云中飞点评:回答得很好,就应该这样理解。 8、问:A企业购买土地,国土局挂牌价100万元并按照100万开票给企业,企业按照与政府签订的协议缴纳40万元,另外60万元的补贴由地方政府与国土局结算,不拨付给企业。企业按照40万元计入无形资产—土地并按规定期限进行摊销,请问政府补贴60万元是否应征所得税?如果征税,是否允许企业按100万元计入土地成本进行摊销?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都应计入收入总额。因此,该笔补贴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同时土地的计税成本为100万元。 云中飞点评:注意,这里说的是企业所得税土地的计税成本为100万元,云中飞关心的是土地增值税,要注意土地增值税只能扣除40万元。 9、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九条规定,公告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对2011年以前发生的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可否按公告第六条规定执行? 答:对2011年以前发生的应扣未扣支出参照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相关规定处理。 10、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问:如果对方开具的发票内容为劳务费,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按工资和福利费分别计算,按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还是根据发票直接作为劳务费扣除?季节工、临时工工资是否可以凭工资单扣除? 答:(1)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根据取得的劳务费发票直接在费用中扣除,不作为用工单位的工资薪金、福利费处理。 (2)季节工、临时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的,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否则应作为劳务报酬凭合法有效的票据才能在税前列支。 云中飞点评:很多地方对季节工、临时工的掌握是必须订立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宁波也不例外。 11、问:银联商务公司转付给商场顾客刷卡消费款项时按顾客刷卡消费金额一定比例扣收手续费,但不提供相应的发票或其他任何凭据,商场直接记入财务费用,请问商家支付银联公司手续费未取得合法凭证能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银联公司、银行等单位在顾客刷卡消费时按比例收取的手续费应按规定缴纳流转税,因此按规定应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商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上述手续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云中飞点评:千万不用以为实际发生了就不要发票,永远要记住发票是税前扣除的第一凭证。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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