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营改增后新增的增值税视同销售 <海蓝兽> 2016年营改增后,将【无偿提供服务】列为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一种,打破了原有营业税的边界。实务中,货物的视同销售已经比较熟悉,今天我们就来揭开【无偿提供服务】这层面纱,我们先来看几个案例: Q1:A公司购置办公楼1000平方,自用的同时将部分面积无偿提供给一家子公司办公使用,上述行为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Q2:自然人王某设立B公司从事财税咨询服务,将自有房屋无偿提供给B公司办公使用,上述行为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Q3:C公司向D公司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不收取租赁费用,在租赁期间,因提供租赁服务,C公司从D公司购买货物可以享受5%的折扣,上述行为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Q4:E公司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与客户甲签订了为期3年的租赁合同,并约定了3个月的免租期,上述免租期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Q5:老王是一家五星级酒店的财务总监,该酒店管理非常人性化,员工的一日三餐都有酒店提供,中秋节快到了,酒店准备将自产的月饼、糕点等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员工,上述行为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Q6:台风‘利奇马’期间,某运输公司F公司免费派出50辆卡车,奔波于各大灾区之间,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另外某饮料制品G公司免费捐赠1000箱矿泉水供抢险救灾及受困人员免费饮用,上述行为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上述问题,你怎么看? 我们来看看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释义: (1)视同销售服务有除外规定,而视同销售货物却没有除外规定; (2)自然人无偿提供服务不在视同销售服务的范围内,这也是之前为什么说自然人无偿出借资金无需视同销售; (3)第一款和第二款条文的区别在于第一款的主体是个体工商户,第二款的主体是个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这里的其它个人就是自然人。所以,第一款所指的主体不包括自然人,而第二款所指的主体包括自然人,第二款的主体范围大于第一款; (4)视同销售的前提是【无偿】,《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2、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3、据《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看完政策,你心中有答案了吗下面我们来逐一分析开始的六个问题: Q1:A公司购置办公楼1000平方,自用的同时将部分面积无偿提供给一家子公司办公使用,上述行为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A1:属于单位向其他单位无偿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Q2:自然人王某设立B公司从事财税咨询服务,将自有房屋无偿提供给B公司办公使用,上述行为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A2:自然人不属于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不视同销售。 Q3:C公司向D公司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不收取租赁费用,在租赁期间,因提供租赁服务,C公司从D公司购买货物可以享受5%的折扣,上述行为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A3:C公司提供的租赁服务,取得了确定的经济利益,即获得采购折扣的价值,属于有偿销售,按照取得确定的经济利益计征增值税,而不是视同销售。 Q4:E公司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与客户甲签订了为期3年的租赁合同,并约定了3个月的免租期,上述免租期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A4:根据2016年第86号文规定,免租期内不视同销售。 Q5:老王是一家五星级酒店的财务总监,该酒店管理非常人性化,员工的一日三餐都有酒店提供,中秋节快到了,酒店准备将自产的月饼、糕点等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员工,上述行为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A5:酒店向员工提供一日三餐的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缴纳增值税,而将自产的月饼、糕点等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员工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 Q6:台风‘利奇马’期间,某运输公司F公司免费派出50辆卡车,奔波于各大灾区之间,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另外某饮料制品G公司免费捐赠1000箱矿泉水供抢险救灾及受困人员免费饮用,上述行为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A6:F公司提供的运输服务,属于救助灾害类的公益事业,不视同销售;G公司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今天我们学习了营改增后新增的增值税视同销售,小伙伴们都get到点了吗?我们下期再见!——海蓝兽兽财税分享群整理 发布于2020-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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