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与营改增36号文视同销售差异 <周海锋> 按现行的增值税纲领性的文件,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还有财税[2016]36号文,一个是原先营改增之前的增值税文件,还有一个则是营改增的文件,两者对于同个事项相应的规定还是有区别的。 企业为本企业员工提供自产货物与为本企业员工提供服务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财税[2016]36号的规定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条规定: 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两个文件的对比,主要是红色标记的部分,我们可以看到,如果企业用自产的货物提供给员工,则需要做视同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如服装生产企业将自产的服装发给员工作为福利费;而如果企业是服务型企业,为员工提供服务则不需要视同销售收入,如餐饮公司为自己所聘用的员工提供餐饮服务。 捐赠支出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财税[2016]36号的规定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规定: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首先不管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是36号文,都规定捐赠必须是无偿赠送才需要视同销售,但是36号文特别说明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是不需要视同销售,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未规定。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向灾区捐物资是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而如果企业帮助灾区运输物资,提供运输服务,则不需要视同销售,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发布于2019-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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